企业信息

    智淼君安(江苏)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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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2019年4月10日
  • 公司地址: 江苏省 苏州 常熟市 商城北路8号时尚广场负一楼ZD-013-187
  • 姓名: 何双宏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江苏苏州海湾电气火灾|海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海湾漏电火灾报警

  • 所属行业:消防 火警报警设备
  • 发布日期:2022-01-27
  • 阅读量:782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7446842.00 个
  • 包装说明:海湾电气火灾厂家原包装
  • 发货地址:江苏苏州常熟市  
  • 关键词:苏州海湾电气火灾,海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海湾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江苏苏州海湾电气火灾|海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海湾漏电火灾报警详细内容

     1         总则
    1.1  为了保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除火工类以及对防爆要求比较高的场所外)与民用建筑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
    1.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1.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较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95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
    GB 14287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A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海湾电气火灾
        3 术语
    3.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当被保护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它由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电气火灾监控器及探测器组成。
    3.2电气火灾监控主机 main unit for electric fire monitor
       接收和监控现场电气火灾监控器报警信号的装置。
    3.3 电气火灾监控器(以下简称监控器) monitor for electric fire
       接收电气火灾探测器信号,并具有现场报警功能的监控装置。
    3.4 漏电探测器 residual current detector
       采集监测回路的漏电电流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将数字信号发送给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装置。
    3.5 测温式探测器 heat detector
       采集监测回路线缆温度并通过系统总线将数字信号发送给监控器的装置。
    3.6 系统总线(以下简称总线) system bus
       电气火灾监控主机与各监控器之间的物理传输介质。
    3.7 监控节点 monitoring node
       设置在配电箱(柜)内的现场监控器件。
    
    4       设置场所
    4.1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规定保护对象为特级及一级的应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除住宅外,火灾危险性大,造成灾害较为严重的二级的场所也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2  GA6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中规定的公共娱乐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3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以及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应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4  住宅类建筑应具有漏电报警功能。
    4.5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展览馆、广播电视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用建筑宜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5       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海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设置,承担火灾发生前电力系统自身可能引发火灾的监控报警任务。
    5.1.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探测器应为独立的智能化系统部件,不应和断路器、智能电力仪表等非消防类功能产品合二为一。 
    5.1.3        海湾电气火灾监控器所有显示、操作均应在配电箱柜面板上或外部进行,并应能显示电气火灾监控参数(如漏电数值、温度数值),其声光报警功能应满足GB14287标准规定的要求。
    5.1.4        海湾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主电源应为220V/50Hz交流电源,并应配备备用电源,在主电源失电的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工作不少于4小时。
    5.1.5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能以图形化的方式,实时显示电气火灾监控参数(如漏电数值、温度数值)和报警部位(包括楼层、配电箱编号等),能人工在线和现场查询、设定和修改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有关参数,应具有实时监控报警和系统故障报警功能。
    5.1.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具有预警功能,能在被监控参数发生异常但未达到监控报警值前发出预警信号。
    5.1.7         海湾电气火灾监控节点少于10点的系统可不配置主机,但应选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器和电气火灾探测器。
     5.2          监控节点的配置
    5.2.1 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场所,监控节点宜采用两级配置,**级设置在低压柜或建筑物总配电箱出线回路上,*二级设置在楼层总配电箱进线回路上。
    5.2.2    对设在同一区域的多个配电箱探测器,宜采用多回路监控器。
    5.2.3    海湾 电气火灾监控保护宜采用报警不跳闸的设计原则。
    5.3              参数配置
    5.3.1        电气火灾探测器的报警设定值应考虑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
    5.3.2        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以实测为准,设计时可参照附录A中表一、表二、表三估算。
    5.3.3        系统设计中对监控节点漏电流的设定值应先给出设计估算值,在产品调试中可根据监控器显示的实际正常泄漏电流数值修正漏电流设定值。
    5.3.4        监控节点处的漏电流动作设定值应根据所监控线路和设备正常泄漏电流值基础值设定,监控节点处的漏电电流动作设定值应不小于正常泄漏电流值基础值与500mA之和。
    
    5.4              接地保护
    5.4.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漏电动作保护(漏电监控)应与电力系统接地保护相配合。
    5.4.2        电气火灾监控节点应按附录B所列不同接地方式的安装要求进行。
    5.4.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应按有关规范要求做系统接地。
    6      海湾电气火灾系统施工安装
    6.1       安装前的准备
    6.1.1        产品上应该清晰标注产品标志,包括:制造厂名称、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制造日期、产品编号及执行标准号。产品附件、配件、使用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应齐全。
    6.1.2        进行产品外观检查,产品外壳应光洁,表面无腐蚀、涂层无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件、插接件应无松动。
    6.1.3        产品应有安装使用说明书。
    6.1.4        按设计图纸核对产品规格无误。
     6.2              系统器件的成套安装
    6.2.1        电气火灾监控器及各探测器的安装应由电器成套设备单位按专业要求进行安装。
    6.2.2        安装漏电电流探测器时,配电回路的相线和中性线应按同一正方向均匀穿过;温度探测器应分别采取合适的方式安装在监测点位置。
    6.2.3        保护地线(PE线)不得穿过漏电探测器。
    6.2.4        配电箱中装有漏电探测器时,其一次线路应按附录C所示要求连接。
     6.3       主机的安装
    6.3.1        监控主机宜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或监控中心。
    6.3.2        主机电源应采用单独的供电电源。
     6.4      布线要求
    6.4.1    系统布线作业应依据下列图纸的设计要求进行:
    1)  监控系统图;
    2)  监控系统各层布线平面图;
    3)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安装接线图。
    6.4.2    系统总线应采用截面积大于或等于0.75mm2的屏蔽双绞线,敷设在弱电桥架内,当敷设在强电环境时应穿金属管保护并做接地要求。所有线缆两头均应做好线标,标明所要联接设备的名称和位置以及线缆的具体型号。
    6.4.3    系统总线的分支器等配件在井道中的安装距地高度不应低于1.8米,在公共场所安装时,宜设于吊顶上方或距地2.2米以上的侧墙上。
    
    7       海湾电气火灾系统调试
       7.1       运行状态测试
    7.1.1        确定系统工作环境状态,记录现场环境温度、湿度等参数;
    7.1.2        系统通电后的运行状态测试;
    7.1.3        系统中所有监控节点的参数设置;
    7.1.4        系统主机界面显示各监控节点的地址代码设定;
    7.1.5        系统主机和现场监控器的操作密码设定。
       7.2              主机和现场监控器调试
    7.2.1        系统调试完成后,应对主机和现场监控器按GB1428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相关规定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1)  自检和试验功能;
    2)  消音和复位功能;
    3)  漏电监控预警和报警功能;
    4)  系统故障报警功能。
    7.3   建筑内系统的调试
    7.3.1        系统调试完成后,应对系统下列功能进行检查:
    1)  被检测参数的实时性;
    2)  通信连接稳定性,并进行人为中断通信测试;
    3)  漏电监控预警和报警功能;
    4)  系统故障报警功能。
    
    8       系统验收
    
    8.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
    8.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填写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
    8.3  监控系统产品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产品验收申请报告;
    2)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书;
    3)消防部门的审核及备案相关文件;
    4)监控系统图;
    5)监控系统调试记录;
    6)系统产品检验合格证;
    7)系统产品出厂试验报告或现场检验报告;
    8)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8.4  电气火灾监控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当有不合格者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
    1)  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含)以下者,全部抽验;
    2)  实际安装数量**过5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1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验。
    8.5  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抽样。复验不合格者,为验收不合格。
    8.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QQ截图20190422020133
    9       系统维护
    
    9.1  使用单位应制订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9.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1)  本规范8.3条所规定的全部技术文件和产品验收报告。
    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使用说明书。
    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维护检查记录表。
    9.3  每月至少对系统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  对系统各部件进行外观检查,外观质量应符合6.1.1的规定。
    2)  检查监控器的实时显示数据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3)  对现场监控器逐个进行自检和漏电试验检查,应功能完好、动作正常。
    4)  检查主机的数据接收和事件记录是否完整准确。
    9.4  每年至少应对系统进行一次监控报警和故障报警记录的检查,并打印整理系统的年度运行维护报告。
    
    附录A 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估算表
    
    表一 220/380V线路每公里泄漏电流(mA)
    线缆截面(mm2) 不同绝缘材质的线缆泄漏电流(mA/km) 
    聚氯乙烯 橡皮绝缘 交联聚乙烯 
    4 52 27 17 
    6 52 32 20 
    10 56 39 25 
    16 62 40 26 
    25 70 45 29 
    35 70 49 33 
    50 79 49 33 
    70 89 55 33 
    95 99 55 33 
    120 109 60 38 
    150 112 60 38 
    185 116 60 38 
    240 127 61 39 
    表二 电动机泄漏电流(mA)
    电动机功率(KW) 1.5 2.2 5.5 7.5 11 15 18.5 22 30 37 45 55 75 
    正常运行的泄漏电流(mA) 0.15 0.18 0.29 0.38 0.5 0.57 0.65 0.72 0.87 1.0 1.09 1.22 1.48 
    
    表三 荧光灯、家用电器、计算机泄漏电流(mA)
    设备名称 型      式 泄漏电流(mA) 
    荧光灯 安装在金属构件上 0.1 
    安装在木质或混凝土构件上 0.02 
    家用电器 手握式Ⅰ级设备 ≤0.75 
    固定式Ⅰ级设备 ≤3.5 
    Ⅱ级设备 ≤0.25 
    Ⅰ级电热设备 ≤0.75~5 
    计算机 移动式 1.0 
    固定式 3.5 
    
    附录B 不同接地方式的电气火灾监控应用
    附录C 装有漏电探测器的配电箱中一次回路接法
    附录D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
      工作环境温度:        工作环境湿度:
    使用单位  
    验收项目 验收方法 验收内容记录 验收评定结果 
    安装布线 检查设备安装和布线是否符合本规范5.2、5.3、5.4条要求。   
    系统主机 1.检查备用电源的自动切换功能是否正常(断开正常电源3次,观察电源转换情况)。   
    2.检查指示灯和图形界面的监控系统图显示以及监控节点数据是否完整、直观,符合GB 14287.1*4章的通用要求。   
    3.检查系统是否具有密码授权的安全制度。   
    4.检查监控参数是否具有远程设定的功能(抽检2个监控节点)。   
    5. 按监控点数规模的10%(但不少于5点)做漏电监控预警和报警试验,结果应准确可靠。   
    6.断开任意2处总线检查系统故障报警功能是否准确及时。   
        注 : 验收评定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项,下同。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续)
    验收项目 验收方法 验收内容记录 验收评定结果 
    现场器件按监控点数规模的10%(但不少于5点)做如下检查和试验: 1.检查监控节点的保护部位、节点代码、各种设定值、是否脱扣等基本参数的完整性。   
    2.检查监控器各种参数的现场设定功能是否满足独立式应用的需要。   
    3.操作自检键检查声光报警的电气完好性。   
    4.操作试验键检查漏电报警的功能完好性。   
    5.用2级漏电流钳形表检查实时漏电流显示误差应不大于±5% 。   
    6.施加可调模拟漏电流,检查漏电预警值应不小于50%设定值,漏电报警值应在80%~**设定值范围内。   
    7.多回路监控器应检查各监控回路的常态显示和通过查询功能检查数据的完整性。   
    总体评价 1.     产品外观质量;
    2.     系统性能和功能;
    3. 施工安装质量。   
    验收意见 
    
    验收单位:(单位盖章) 验收
    人员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河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条 文 说 明
    
    
    目  录
    1    总则.................................................... 2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5
    3    术语.................................................... 26
    5    系统设计................................................ 26
    5.1   一般规定............................................................................................................ 26
    5.2   监控节点的配置................................................................................................. 27
    5.3   参数配置............................................................................................................ 27
    6    施工安装................................................ 28
    6.1   安装前的准备..................................................................................................... 28
    6.2   系统器件的成套安装.......................................................................................... 28
    7    系统调试................................................ 28
    8    系统验收................................................ 28
    9    系统维护................................................ 28
    
    
    1         总则
    1.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由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近几年开始在建筑工程中应用的一种新型的系统装置,无论是国标还是建设、设计和产品研发生产,都还处于探索和积累经验的过程中。因此现行国家标准对该系统在工程中的设计应用,提出的较多是原则性规定,具体的指导性和约束性规定不多,工程设计人员在执行国标时普遍反映不知道如何合理地配置系统。在施工安装和工程验收方面则尚是空白。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规范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三大重要环节,客观上是需要制定一个具有较好操作性的地方标准。
    1.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1.3  在按照本规范进行设计时,必须同时遵循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设计中结合监控对象的使用功能、电气线路的条件,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早期预防电气火灾的发生具有非常重要作用。因此,该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在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1.5  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有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有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有关的专项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的建筑施工及验收标准,还有强制性的产品标准GB14287.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GB14287.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GB14287.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3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在设计、施工及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上述国家规范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在应用时不可缺少的相关规范。
    
    3         术语
    3.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一般设置在消防控制中心或监控中心,由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电气火灾监控器、电气火灾探测器(包括漏电探测器、温度探测器)及系统总线组成,该系统监测电力配电线路的电气火灾相关联的异常电气参数,并具有显示、报警、操作和记录等功能。
    
    
                      5 系统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  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工程应用中应独立配置,主要是因为它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承担的任务不同。前者是监控电力系统自身可能引发火灾的**措施,是解决火灾发生前的问题;而后者是在发生火灾初期进行报警和自救灭火的手段,是解决火灾发生后的问题。承担的任务不同,采取的技术手段也不同,因此不宜合为一个系统。此外,大量监控点并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也必将影响该系统的运行稳定性。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同属消防系统范畴,为方便消防统一监管,本规范推荐采用相对独立的子系统设计原则。
    5.1.2   本条强调电气火灾探测器应为独立的智能化系统部件,而不是依附于配电回路一次电器的内部,以漏电断路器形式组成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属于消防产品,角色比较特殊,不能和断路器、智能电力仪表等非消防功能产品合二为一,应是独立的系统。
    5.1.3   本条依据GB14287.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4.3.3条说明及工程现场的实际,考虑到声光报警应满足国家规范对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要求,不能将电气火灾监控器安装在配电箱柜内部。
    5.1.5   本条是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功能的进一步要求。在主机上显示参数数值会更加直观的了解远端监控点的状态,例如:如果在没有发生报警的情况下,存在漏电隐患,漏电数值长期为400mA,但并未**过所设置的报警阀值500mA,如果主机不显示数值,则在消防控制中心无法感知这种潜在的危险;如果发生了报警,600mA和2000mA的报警危险程度是不同的,如果主机不显示数值,则无法区分该危险程度,因此,本条要求主机应显示参数数值。同时要求所有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设定参数必须能在安装现场设定和修改。
    5.1.7  监控点数少的工程,配置一套信号总线和主机设备在经济上不够合理,因此,本条结合常规情况下经济合理性原则,规定电气火灾监控节点小于10点的系统可以不配置主机。
    5.2监控节点的配置
    5.2.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配置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JGJ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有关条款规定。
    5.2.2  本条对电气火灾监控的适用范围及具体监测部位作了规定,主要是依据国标JGJ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和GB1395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全国智能建筑技术情报网、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研讨会” 形成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法》(暂行)稿(二OO七年七月八日)及“上海电气协会、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专题技术研讨会”形成的《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计统一技术措施》(二OO六年四月五日)相关内容,并结合国内大量工程设计实例的应用经验归纳整理确定的。
    5.2.3  本条规定是因为发生漏电故障时一般不需要立即切断电源,特别是在有预报警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采取人工处理,以避免停电故障;至于温度报警则更无必要去自动切断电源了。
    5.3参数配置
    5.3.1  本条是对监控点漏电流值设定方法的规定。
    5.3.2  本条给出了配电系统及用电设备正常泄露电流的估算方法。
    5.3.3  本条规定了系统设计中对监控节点漏电流的设定值应先给出设计估算值,在产品调试中可根据监控器显示的实际正常泄漏电流值修正漏电流设定值。
    5.3.4  监控节点处的漏电流动作设定值应根据所监控线路和设备正常泄漏电流值基础值设定,监控节点处的漏电电流动作设定值应不小于正常泄漏电流值基础值与500mA之和。
    
    6施工安装
    6.1安装前的准备
    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安装前应做的准备工作。
    6.2系统器件的成套安装
    6.2.1  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器及探测器的安装必须符合电器设备成套设计和安装的专业要求。
    6.2.2     本条规定了漏电探测器、温度探测器的安装要求。
    3--
    7系统调试
    本条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安装完成后的系统性能和功能的调试要求。由于调试开通是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本条作了必要的具体要求。
    
    8系统验收
    本条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并以附录D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工程验收记录》明确了工程竣工验收的具体方法和技术要求。
    
    9系统维护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是保证系统正常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为此,本条对管理制度和维护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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